返還借款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1444號
NHEV,106,湖簡,1444,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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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旭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麟
被   告 李宜蓁即李枝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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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