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4241號
TPDV,89,除,4241,20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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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四五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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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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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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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岡屋企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壹拾伍萬伍仟叁佰│AK0二六二八六│  │
│ │公司 楊張玉霞  │         │           │伍拾捌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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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