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醫簡字,107年度,1號
CLEV,107,壢醫簡,1,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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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健宇
被   告 天晟醫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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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