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李健宇
被 告 天晟醫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