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救字,107年度,2號
CLEV,107,壢救,2,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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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何良能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相 對 人 王莉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 院107 年度壢簡字第26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份及審查表等資料以 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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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