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841號
CLEV,106,壢簡,841,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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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41號
原   告 陳文旺
鑑 定 人 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l 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排除侵害事件,有送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 爭土地因通行而減損之價值之必要,鑑定費用新臺幣50,000 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迄今原告逾期未納,致 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3 日內先行繳納上開鑑定費,如 原告逾期未為繳納,本院即依首揭法條第1 項但書、第2 條 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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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