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979號
CLEV,106,壢小,979,2018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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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979號
原   告 張永德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1月9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0日補充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 簡易庭民事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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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