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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1181號
CLEV,106,壢小,1181,2018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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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ELINDA KOMAL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7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是 是原告至遲應於107 年1 月20日前繳納裁判費。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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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