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81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ELINDA KOMALA
上列原告與被告ELINDA KOMALA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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