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1120號
CLEV,106,壢小,1120,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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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訴訟代理人 呂雙福
被   告 洪珮綺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是否就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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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