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6年度,1087號
CLEV,106,壢小,1087,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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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   告 李樹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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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