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478號
CLEV,104,壢簡,478,2018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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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羅美秀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李琁隆
被   告 秦李英妹
      秦朵娜
      秦菀蔚
      秦正金
      葉連燈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葉連昌
      葉吏芙
      葉桂芳
      葉蘭芳
      陳文海
      秦劉未妹
      秦誠琪
      秦誠江
      秦卉晉
      秦誠建
      莊年順
      莊年杰
      秦茂龍
      秦張玉琴
      秦仁崧
      秦千嵐
      秦明潭
      秦明鎮
      秦明鴻
      秦桂甜
      秦月娥
      蔣國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河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宇清(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蔣玉華(蔣秦鴛鴦之承受訴訟人)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秦俊宏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0 號
      秦俊遠  住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秦孟妹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秦孟綢  住新竹市○○區○○街000 號
      朱秦蕉蘭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秦何桂蘭(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秦廣洋(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嘉妘(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廣辰(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秦靜怡(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秦凌敏(秦俊深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秦珮昀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6 樓
訴訟代理人 鄭淑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下列被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陳報之事項如下:(一)被告陳文海部分:
是否同意就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106 年6 月16日(093 ) 溪測法字第031000號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 A部分與原告維持共有?
(二)被告秦李英妹秦朵娜秦菀蔚秦正金葉連昌、葉吏 芙、葉桂芳葉蘭芳部分:
1.是否同意就系爭複丈成果圖D、E、F部分由被告秦李英 妹、秦朵娜秦菀蔚秦正金葉連昌葉吏芙葉桂芳葉蘭芳葉連燈共9 人維持共有?
2.如欲委任被告葉連燈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三、兩造均應對被告葉連燈於107 年1 月4 日具狀提出之分割方 案及道路寬度陳述意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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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