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37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蔡炳山
蔡保安
劉姝岑
劉滿玉
劉清芳
柯函秀
陳鳳梅
宋威翔
廖劉瓊喜
廖美香
黎金祝
丁翠雲
鍾淑銀
鍾淑墐
林如吟
陳惠萍
游象宏(游景麟之繼承人)
林姵岑
湯淑嬌
劉鳳蘭(劉成永之繼承人)
謝亞倫(宋春妹、高秋菊承受訴訟人)
温世華(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心慧(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劉世添(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劉世清(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温鉑洋(温銳城承受訴訟人)
温宓媞(温銳城承受訴訟人)
温芃釉(温銳城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住同上
被 告 邱桂珠(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