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65號
原 告 吳鎮宇
上原告與被告蔡孟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