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99號
SJEV,107,重小,29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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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99號
原   告 陳曜宏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隆盛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12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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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