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林敏華
原告與被告金銅有限公司(銅TONG麻辣精緻鍋物)間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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