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959號
SJEV,106,重簡,1959,2018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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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59號
上 訴 人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定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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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