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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2986號
SJEV,106,重小,2986,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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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986號
原   告 櫻花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月娥
被   告 羅照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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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