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浩晟
被 告 謝婦產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謝中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依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核發之104年度司執字第61743號執行命令在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執行費伍佰叁拾貳元之範圍內,將訴外人許槿筠即許佳慧每月得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至上開命令失效之日止。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