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6年度,2544號
SJEV,106,重小,2544,201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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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544號
上 訴 人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奕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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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