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0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妙璇即立昇男士服飾店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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