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741號
FSEV,106,鳳簡,741,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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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741號
原   告 黃雪貞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劉保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 雄市仁武區,有原告提出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是本件無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 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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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