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391號
KSBA,106,訴,391,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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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許崇堯即許崇堯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參 加 人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汪裕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3項 )前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 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 5廠光復營區暨大樹北營區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 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審標結果,向 被告所屬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下稱新工處)提出異議,經新 工處分別以民國106年2月16日高市工新建設字第1067039580 0號函、106年2月20日高市工新建設字第10670344900號函作 成原異議處理結果,原告復表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下稱工程會)申訴,經工程會就關於請求原異議處理結 果撤銷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仍表不服,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主張其為系爭採購案關於「大樹北營區」之得 標人,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系爭採購案之決標公告與另作成 決標予原告之決定,倘獲勝訴判決,參加人原得標人之地位 將受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遂認有參加 訴訟之必要等語,洵屬可採。是依首揭規定,應允許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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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