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被 告 易陸寶玉
易廣澤
易惠敏
易惠玲
易光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4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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