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 元,惟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
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
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黃正煌之應
繼分及被繼承人黃智惠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
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