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582號
KSEV,106,雄補,1582,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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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蔡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廷瑋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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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