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蔡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廷瑋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