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蘇林清珠即林清珠
相 對 人 吳洪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六三六二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六三六二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之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