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774號
KSEV,106,雄簡,2774,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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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774號
原   告 朱偉雄 
被   告 李慶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伊確有為訴外人陳建平擔任借款保證人 而共同簽發本票,但被告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25 8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陳建平薪資為強制執行扣薪,如今以 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007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伊公保養 老給付撥入帳戶、退休金專戶為執行扣押,不但影響伊財產 權,且影響伊退休後生活,提起本訴,聲明本院106 年度司 執字第100076號兩造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等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債務人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需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另依同法第12條規 定,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 請或聲明異議,並由執行法院裁定之。本件原告所主張財產 權、退休生活是否受影響,核屬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 或聲明異議之問題,非屬同法第14條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其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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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