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379號
KSEV,106,雄簡,2379,2017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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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熊大慶 
被   告 陳利貞 
      陳正得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23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鄭淑臻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利貞於民國97年間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陳正得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 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學業完成 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及放款借據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淑臻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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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