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891號
KSEV,106,雄簡,189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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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91號
原   告 張正義
被   告 尤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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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