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姚文凱
訴訟代理人 劉筱菁
被 告 郭英仲
郭建甫
趙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4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鄭淑臻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淑臻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