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提繳勞退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6年度,49號
KSEV,106,雄勞小,49,201712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私立康森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孟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育琮間請求請求提繳勞退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54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