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83號
TPDV,89,重訴,683,200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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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丁○○
         庚○○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蘇文生律師
         戊○○
  被告即乙○○、丙○○之破產管理人
         曾榮振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號六樓
         潘正雄律師  住台中市○○路一○二號六樓
         王金來會計師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榮振律師潘正雄律師王金來會計師為被告乙○○、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訴後,被告乙○○、丙○○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 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破字第三六號宣告破產,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曾榮振律師潘正雄律師王金來會計師已被選任為乙○○、丙○○之破產管 理人,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調卷查明屬實,並有卷附八十九年度執破字第四 號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應即由該破產管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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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