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536號
KSEV,105,雄簡,2536,2017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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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金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羽青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3,15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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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