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OPPO牌手機壹支(不含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由甲○○於民國106年11月20 日至同月27日止,在金門縣某不詳地點,容留、媒介大陸地 區成年女子鄢鳳香、陳鳳英與他人為性交易。由不知情之吳 崇瑋協助承租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06室, 作為容留應召女子鄢鳳香、陳鳳英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性 交易之場所。甲○○因未有客源,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良」之成年男子尋找男客。欲從事性交易之男客即撥 打甲○○向不知情之友人徐國治借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 話或加入甲○○大陸手機微信帳號「台商貨物三通平台李富 雄」,甲○○即發送鄢鳳香、陳鳳英之照片予男客,並告知 男客性交易之金額而招攬男客,男客有性交易之意願後,即 與男客相約於金城鎮民權路226巷5弄22號1樓「米糕城」外 ,由甲○○帶至金寧鄉環島西路2段100巷18號206室。旋由 鄢鳳香、陳鳳英在上址,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 代價與男客為性交行為,若需加親吻生殖器則收費3,000元 ,甲○○則每次從中抽取1,000元為代價,共計容留、媒介 性交易共4次。嗣為警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金門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08室甲○○租屋 處,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超力家計號衛生套1盒、 Safeway數位衛生套3盒、超力家計號衛生套4個、使用過之 保險套1個等物。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鄢鳳香、吳崇瑋、徐治國所證情節大
致相符,且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大陸地區人民明細資料報表、個別查詢報表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 分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影本及微信對話照片等在卷可參,綜 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 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 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所謂容留,係指收容留置,亦即提 供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場所之謂;而媒介則係指居間仲介 之意。又媒介與容留之犯罪態樣,固不以兼有為限,如有其 一,罪即成立,若兼而有之者,如係由於同一人時,如先予 媒介,繼與容留者,則應認媒介行為,為容留行為所吸收, 只論以容留即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良」之成年男 子媒介鄢鳳香、陳鳳英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再提供處所容留 劉清霞、霍莉等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是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又 被告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被告與「阿良」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而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 而營利者,營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 於一個營業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從事媒 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屬集合犯,應 僅論以一罪。查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7 日為警查獲止,持續容留、媒介鄢鳳香、陳鳳英至上開租屋 處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且以上開方式與鄢鳳香、陳鳳 英拆帳並抽取報酬以營利,應認係基於單一營利之意圖,在 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性質類似之犯行,在 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僅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正 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竟擔任容留、媒介色情以獲 取利益,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
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得、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 為中國大陸國籍,屬外國人士,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認其不宜繼續居留於我國內,而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 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提供與小姐 從事性交易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3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自陳其 因本案犯罪而獲得4,000元之利益,此即屬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仍不容其保有之,另外未扣案之被告所有 OPPO牌手機1隻亦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惟內含之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為不知情之徐國治所有),又卷內 資料亦無顯示諭知沒收及追徵有何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 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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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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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力家計號衛生套 │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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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afeway數位衛生套(無感 │2盒 │
│ │超薄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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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afeway數位衛生套(水感 │1盒 │
│ │潤滑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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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超力家計號衛生套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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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使用過之保險套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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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過之保險套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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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撕毀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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