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762號
FYEV,106,豐補,762,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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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徐大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以承租之價額或提出最新系爭土地登
記簿謄本來核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
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
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
胡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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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