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733號
FYEV,106,豐補,733,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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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33號
原   告 虔駿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柏溢
訴訟代理人 朱勝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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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虔駿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