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666號
FYEV,106,豐簡,666,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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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66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園蓉
被   告 方鎮岳即梁阿圓之繼承人
      方榕宇即梁阿圓之繼承人
      方婉芸即梁阿圓之繼承人
      方子銓即梁阿圓之繼承人
      方婉庭即梁阿圓之繼承人
上 4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阿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阿圓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方鎮岳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梁阿圓自民國104年3月5日起至 同年12月21日止,在原告醫院住院治療,積欠原告醫療費用 新臺幣(下同)201,932元,嗣被繼承人梁阿圓於105年1月1 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醫療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其被繼承人所積欠之醫療費用及法定利息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阿圓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201,93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榕宇、方婉芸、方子銓、方婉庭4人之共同法定代理 人到庭表示: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被告方鎮岳僅提出支付 命令異議狀表示: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繳費通知書函暨通知單原本 為證,而被告方鎮岳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其餘被告亦均未否認本件債務,從而,原告依據醫療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繼承人方甄惠部分,則未合 法提出支付命令異議,原告聲請對債務人方甄惠之支付命令 部分(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8號支付命令),已告確定 ,併此敘明。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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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