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173號
FYEV,106,豐簡,173,2017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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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廷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杰即劉祥光
被   告 林永豪
訴訟代理人 林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⒈本件應付工程款金額(含變更工程)?⒉已付工程款金額?⒊何時付款?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另原告應就被告有關工程遲延罰鍰之抗辯提出己造之主張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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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