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一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文書之方式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貸契約書訴請被告與黃正昌連帶清償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及其利 息與違約金,因兩造所簽訂之借貸契約書第十三條已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 同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清償借款 之訴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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