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638號
KSYV,106,監宣,638,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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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羅喜萍 
相 對 人 羅張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丁○○○(女、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戊○○(男、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乙○○(男、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為相對人丁○○○(年籍詳主 文第1項)之子,相對人為植物人,已至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 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安大安養中心, 於鑑定人甲○○○○前點呼相對人,所見相對人外觀狀態為 躺臥病床、雙眼閉著、使用鼻胃管,無法說話,且當場點呼 其名,無任何反應、亦無法指認親友。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 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有 腦內出血及失智症(國軍高雄總醫院出院病歷摘要,民國104 年10月12日),目前意識模糊,整日臥床,無法言語、無法 溝通。其認知測驗如下:定向力缺損(人、時、地)、辨識 能力缺損(百元紙鈔)、計算能力缺損(100減7)、抽象思 考能力缺損(不能說明苦瓜臉之意義)、現實反應能力缺損 (如此處失火該如何自處),相對人心智有嚴重缺陷,對外 界事物無認知能力,日常生活事務無法自理,需24小時依賴 他人照顧,其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 能力喪失,且無回復可能性,建議為監護宣告等情,有本院 106年10月31日鑑定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至27頁)。本 院綜合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上開疾 病,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 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 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 ,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 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 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及第111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平日均由聲請人負責相對人 生活照料及就醫治療等事宜,且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等 情,此據聲請人於調查時陳述明確,亦有相對人之親屬乙○ ○、羅傑妮羅軒等人同意書附卷可佐,另本院亦發函請相 對人之子丙○○就聲請人戊○○聲請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 並聲請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一事於文到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通知其可至精神鑑定 現場表示意見,上開通知書已於106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於 丙○○,依法業於同年11月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稽,惟丙○○迄今仍未就此表示意見,是由聲 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 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 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 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並衡酌第三人乙○○係相對人之孫,情屬至親 ,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亦獲聲請人及、羅 傑妮、羅軒等親屬支持,爰併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珊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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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