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陳立齊 住台北市○○○路○段二0七號三十七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捌佰壹
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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