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34號
KSDV,106,除,334,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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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之報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7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 民時新聞,至同年11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台灣戶井有限│兆豐銀行高│11620123215 │120,411元 │106年5月20日 │WG2036234 │
│公司陳昭廷 │雄漁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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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