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勝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亨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獎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