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48號
KSDV,106,補,184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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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高雄巿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鄭素玲
聲請人聲請裁定高雄巿高雄港務局港勤科產業工會解散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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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