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唐江秀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賴翌潔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司促字第2080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