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803號
KSDV,106,補,1803,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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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長安
被   告 AMERICAN TRIUMPH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ROBINSON, KENNETH
被   告 AMERICAN LEGACY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BELL, JOSHUA
被   告 AMERICAN ENTERPRISE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RIBEIRO, STEVEN
被   告 WEELEE OVERSEAS IN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YEH, TING-FU
被   告 FONG YI FISHERY CO., LTD.
法定代理人 LIU, ZU-LIANG
被   告 TUVALU TUNA FH CO., LTD.
法定代理人 YEH, PO-WEN
被   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3,786元暨就上
開債權確認對被告所有之船舶存在海商法第24條第1 項之海事優
先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3,7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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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