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2號
KSDV,106,補,1792,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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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柯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羅開發有限公
  司、王光輝王晏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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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柯儀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