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柯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羅開發有限公
司、王光輝、王晏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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