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80號
KSDV,106,補,1780,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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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君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岱環保
  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0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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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