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君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岱環保
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0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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