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1號
再審原告 張陳梅玉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罔腰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67 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4,888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陳芷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