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 訴 人 鄭郁純 王采雲被 上 訴人 黃芳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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